天津市办理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手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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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港澳地区,分居满五年的;


2.夫妻双方均年满60周岁或夫妻一方年满65周岁、另一方年满55周岁的,可不参加打分排队,顺序安排赴港澳定居;


3.经批准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可允许携带所有不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子女同行(分居夫妻的亲生子女),以受理申请时的年龄为准。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偕行人)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偕行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


3.在港澳亲属的邀请信,信封原件;


4.交验申请人(偕行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上提交)原件,提交正反面复印件(澳门两份);


5.交验申请人(偕行人)户口簿原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及本人资料变更页复印件(澳门两份);


6.申请人(偕行人)照片3张――我处一楼照相部采集(澳门夫妻团聚的,于核查回复后正式受理时再提交);


7.如申领过《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时还需上缴原通行证;


8.交验结婚证(偕行人的“出生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澳门两份);


9.配偶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赴澳门两份);


10.如配偶同时具有外国国籍或其他地区的居留权,需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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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收正反面复印件.《回乡证》收1-5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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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配偶婚姻记录的证明材料:


(1)与香港居民在津登记: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香港律师事务所和婚姻登记部门”为配偶出具的“声明书”和“婚姻记录”复印件,加盖民政局齐缝章;


(2)与香港居民在港登记:向香港婚姻登记部门申请为配偶出具“婚姻记录证明材料”。如不是初婚,需提交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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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申请人不是初婚,交验证明原婚姻关系终止的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


(1)协议离婚:交验《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提交复印件;


(2)判决离婚:交验法院的判决书原件,提交复印件;


(3)配偶死亡:交验《死亡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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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交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接待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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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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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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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星期五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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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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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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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四、咨询电话:24458825


五、注意事项:


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2.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3.本人须亲自递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申请赴澳门定居夫妻团聚的,须与澳门身份证明局核实配偶的婚姻状况;


4.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5.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来自于天津市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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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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