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离婚的新规定有哪些

Mar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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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 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 。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 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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