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几岁家庭主妇离婚财产怎么分

黄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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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收入,均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因素,一旦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配偶(家庭主妇)有权占有。同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因抚育家庭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协议不成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对方因出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总之而言,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身为家庭主妇的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多分割财产。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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