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
法律主观:
未婚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当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参照法律规定的如下一般标准:,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3.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如果是男方要求离婚的,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是女方要求离婚的,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或者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在正式立案前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变更抚养权可以到法院或者公证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
法律客观:
《婚姻法》第36条第
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
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