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纠纷管辖

濤濤

濤濤

法律主观:

离婚协议财产 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被告所在地 、 合同履行地 、 合同签订地 、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实际争议有联系的地点的 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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