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沛妈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是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这种约定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否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张是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应予以认可。
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的,一般是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即根据《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在双方结婚登记以后,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等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没有对财产有约定的,一般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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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出的钱,有出钱就有分,跟谁的名字无关
阿七
回答这个问题要分情况。
1.第一种情况,老张夫妻自愿为儿子小张购买房产,那么原则上该套房产属于小张的个人房产,
什么意思呢?民法最重要的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老张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小张名下,其真实意思表示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为儿子买房,等于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儿子。另一种则是出于某种考虑,虽然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但儿子只是名义所有人,实际上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老张夫妇就是为了给儿子买房,没有其他的考虑,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小赵的。
2.第二种情况,就是老张夫妻出于某种考虑,将儿子作为名义所有人,实际上为夫妻公共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该房产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房产是有处分权的,离婚时,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在小张满十八岁成年时,老张夫妇应就小张是否同意代持征询儿子意见,儿子如果同意代持,应当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否则,将来有可能与亲儿子之间就房屋产权发生争议。
3.这里还要区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这个分为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打个比方,如果老张夫妻的儿子小张是代持房产,但小张成年后瞒着老张夫妻以合理价格将房产出售,老张夫妻不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解除合同或者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去要求小张赔偿损失,但第三人明知小张是代持人的除外。
总之,关于所有权人,法律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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