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盐的咖啡】
就你此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两人同居于1994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前,且二人已具备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非近亲,无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因情况不明,仅言于此。
念雨悠暮
受。因为事实婚姻是存在的,并且离开也可以到法院告,要求他支持子女的费用。
开心每一天
两个选择,1能撇下孩子的话,孩子留给他,你离开。没了感情还能过下去吗?离开前记得要点赔偿费。 2找到妇联或当地社区的做调解,强制补证。做了合法夫妻,你是绝对受保护的。
根据你现在的情况,属于是夫妻关系了,同意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要怕,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吧。
开开心心
如果是1994年以后结婚,则你们之间没有夫妻关系,你们这段时间只能叫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老公”对你是没有任何法律义务的。
对你而言,要做的是:
一、首先考虑看能不能不领结婚证。从你给的情况看,似乎难度比较大。如果不行则考虑:
二、子女该如何抚养。一般情况现实中的考虑是,对待这种绝情男人,建议女方不要抚养孩子,这样会给自己今后重新组建家庭带来极大难度。不实际抚养孩子并不是说不管孩子,在你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要给孩子抚养费,并尽监护责任。
三、同居财产该如何分割。从你的情况看,你们同居时间比较长,在同居期间你们的收入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房屋等登记姓名的财产,如果不在你名下,你将很难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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