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柏菊

柏菊

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丁致友

丁致友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诉讼离婚什么情形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离婚管辖法院一般原则是怎样的

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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