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提问人:zhanzhao。     发布日期:2023-03-23 15:28:05     浏览: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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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您可能需要寻求一位专业的武汉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首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在与律师沟通时,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婚姻状况、财产状况以及您希望解决的具体问题。

在咨询过程中,律师可能会询问一些关于您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等问题,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案件。同时,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请注意,本回答仅供参考,如需寻求专业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删除过去的记忆     发表于 2023-03-23 15:47:39

其他回答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而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一方所得的军人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等,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⑤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⑥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到期劳动合同时给予职工的补偿金,是一方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得部分,原则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计算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分短于工作年限的,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2、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6)企业以“买断工龄”方式安排未达到退休年龄职工提前退休而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偿费用,由于该费用主要用于维持职工自提前退休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生活,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应作为其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用于家庭生活消费的部分,不再返还。

如何把握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可见撤销和变更的理由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如果当事人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为理由,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事变更财产分割协议,不宜简单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撤销和变更事由。因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同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关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不同于民事合同,还包括一定的人身关系和感情因素。因此,审理这类案件不能简单将协议中的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亦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等特殊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协议的,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广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一方父母承租的,由夫妻与承租房屋的父母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房屋,离婚时该夫妻共同享有部分使用权。
夫妻一方承租的房屋,离婚时承租人迁出,另一方在租赁期内要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对于夫妻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离婚时有条件分租的,应当予以分租;不宜分租的,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和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归一方使用,使用方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对于一方婚前承租或一方父母承租,夫妻婚后实际单独、居住不满3年的房屋;或者一方父母承租,该夫妻享有部分使用权的房屋,离婚时,一般应当将该房屋判归承租人或承租方当事人使用,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是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离婚时,房屋能够分割使用的,可以判决分割使用,当事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管部门办理分租手续;不宜分割使用的,应当在征求房管部门意见后酌情处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价值不确定,可进行评估鉴定)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价值不确定,可进行评估鉴定)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在分割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按均等分割的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竞价是否必须双方都同意?)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清算完毕后,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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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主要负责处理夫妻离婚时发生的财产纠纷,包括夫妻双方财产分割、财产折价、承担债务等。此外,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还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夫妻双方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以解决夫妻离婚时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例如向法院提出诉讼、代理客户参加调解等。

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专业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是指专门从事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律师。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由于财产分割等原因发生的纠纷案件。这类案件的争议点往往比较多,涉及的财产范围也比较广泛,因此,处理这类案件需要一名专业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来进行。
专业离婚财产纠纷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准确分析案件,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专业的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能够有效地与当事人沟通,努力达成双方满意的和解协议,以减少案件的纠纷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专业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以下是一些离婚财产纠纷方面的律师事务所,您可以通过他们的电话或网站进行咨询:
1. 北京市润和律师事务所:010-65170566
2. 上海市律盟律师事务所:021-54259533
3. 广州市华天信达律师事务所:020-28995011
4. 深圳市南山区一方律师事务所:0755-86220158
5. 成都市尚品律师事务所:028-85161655
6. 杭州市德和律师事务所:0571-87623000
7. 武汉市光和律师事务所:027-82752738
8. 南京市江北新区永达律师事务所:025-8442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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