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小庄。 发布日期:2023-06-25 11:33:17 浏览:440
思 发表于 2023-06-25 13:55:29
当疫情成为一场持久战,婚姻在灾难的考验下,又经历了多少无法言说的心酸?
受疫情影响,来律所面谈的人虽然减少了,但有离婚需求的人一点没少,线上咨询者反而增加了很多。
除却那些关起门来暴露一地鸡毛的婚姻以外,还有这样一群人,远在国外,婚姻岌岌可危。
遥遥无期的疫情,焦头烂额的离婚手续问题,令苦失败婚姻久矣的人们,想要逃出这座围城却依然走投无路。
涉外婚姻所涉及到的问题繁复难解,为了解答众多咨询者的疑惑,婚姻律师网精心整理了一份涉外婚姻离婚攻略,争取让大家看明白,也好“对症下药”!
涉外婚姻的咨询者经常会问我这个问题:律师您好,和对方已经谈妥了,我们可以协议离婚吗?
可以,但很麻烦。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涉外离婚的途径也无非就这两种。
协议离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然而疫情当前,协议离婚并不方便。
因为想协议,必须本人到场。
这就意味着,你们夫妻二人要同时回国待上超过1个月以上的时间,加之疫情变化不定,若再算上隔离的时间,花费的精力更加难以估量。
这个过程需要的时间成本和费用着实需要你权衡。
很多当事人咨询的时候已经是迫不及待想要结束婚姻关系了,但是人在国外没办法回国,自己又不懂法律,急得焦头烂额。
所以建议大家,
直接找一个靠谱的律师全权委托,走诉讼离婚,既省得你费脑子,也省去了舟车劳顿。
那么,涉外婚姻的诉讼离婚,是怎样一个流程,婚姻律师网也给大家详细讲讲吧。
1、确定管辖法院
涉外婚姻双方当事人在中国起诉离婚,要去哪个法院起诉,往往需要考虑
三个因素:国籍、婚姻缔结地和居住地。
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非常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整体走向以及夫妻婚后财产的分割。
整理这一部分内容时,考虑到咨询者人群类型的不同,有的是双方均为中国国籍,有的是一方为外国人等等,现实中实际案件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各国的法律规定、国家政策等也不大一样。
纯文字怕大家看起来费事,所以做了三张图表来讲一讲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觉得有用的可以下载收藏哦!
2、准备诉讼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如涉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对身份材料进行公证。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如果结婚证在境外办理,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3)当事人双方相关财产清单,如果对财产没有争议需要注明。
(4)如有子女抚养争议,需提供子女相关材料,如出生证等。
(5)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6)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将离婚意见书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7)授权委托书(如有),境外人员委托内地律师代理婚姻案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不需要公证。
第二、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认证。
第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8)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送达起诉材料后,法院会在7日内决定立案,立案成功后原告应及时联系办案法官继续接下来的程序。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也了解了。
涉外离婚诉讼确定管辖法院、代理离婚诉讼、申请承认国外判决、撰写法律文书等都是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
委托一个靠谱专业的婚姻律师全程代理,这样不仅能够更快速地解除婚姻关系,还能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但我要特别提醒大家,你找的律师一定要熟悉涉外婚姻业务,办过涉外婚姻案件,否则他可能连走流程都搞不清楚。
写在最后的话
涉外婚姻看似美好,也有很多人愿意张开双臂热情拥抱异文化,但是无论如何都应该拥有一颗理智的头脑,这种理智时刻提醒自己童话里都是骗人的。
毕竟因为各国文化底蕴、历史传统、家庭观念的差异,以及对彼此家世背景的陌生、风俗习惯的不适应,婚姻中风险可能会更多一些。
结婚前一定要了解对方的家庭、受教育情况,也需要细心的经营,应当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它。
要让婚姻更加幸福就必须了解和接纳对方的习惯和生活方式,同时夫妻双方要学会自我满足,学会爱人,接纳和包容各自的差异性。
涉外婚姻离婚的诉讼流程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结婚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涉外离婚
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涉外婚姻的继承问题
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1、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在我国诉讼离婚,诉讼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特殊规定?本文就涉外婚姻诉讼离婚问题为大家作出解答,请阅读了解。
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诉讼时,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应适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离婚而引起的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和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也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一并处理。
必须注意的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处理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经济帮助等问题,原则上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与多数国家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这些判决不便强制执行。为了保护中国公民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如果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居住在我国境内有相当财产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保。到期不履行的,由保证人清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婚姻诉讼离婚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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