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婚姻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提问人:此去经年。     发布日期:2023-07-30 12:45:08     浏览: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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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解决与婚姻财产相关的纠纷。在中国,婚姻财产纠纷通常涉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以下方面的法律建议:

1. 分析案情:律师会对您的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以便为您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

2.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律师会为您明确婚姻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

3. 解决方案:律师会根据您的案件情况,为您提供多种解决方案,如协议离婚、调解、诉讼等。同时,律师会协助您收集证据、起草诉状等,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 风险评估:律师会为您评估案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如败诉、财产损失等,并提醒您注意防范。

5. 后续服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会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为您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和支持。

总之,婚姻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您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妥善解决婚姻财产纠纷。如有需要,请及时联系相关律师事务所,以便尽早解决问题。

zhanzhao     发表于 2023-07-30 15:28:40

其他回答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夫妻之间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价值不确定,可进行评估鉴定)

(6)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价值不确定,可进行评估鉴定)

(7)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价值不确定,可进行评估鉴定)

(8)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10)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在分割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按均等分割的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竞价是否必须双方都同意?)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清算完毕后,另行处理。

(11)离婚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拒不交出,或变卖、毁损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该方应分得的财产份额,以其他共同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抵偿的,差额部分由该方折价补偿。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藏匿部分的财产。对非法藏匿处理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照民诉法第102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折抵的,不予支持。

(1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指在民政部门)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4)离婚后一方在另一方村中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方有耕种能力和条件的,应在征求对土地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后,对土地承包权予以分割。一方无耕种能力和条件的,可将土地承包权判由另一方享有,由其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15)婚后购买的商业性质的保险所得的保险金,应根据保险性质区别对待:对具有明显人身专属性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所得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对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如生存人寿保险、生死两全人寿保险,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其中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为受益人投保的,受益方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用共同财产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保险金属于子女所有,子女未成年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代为管理;对财产保险所得的保险金,应根据其所保险的标的物的性质确认其权属。

第二、关于房屋的处理原则

(1)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价格。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价值鉴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要求分得相应房价款的,当事人或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另行处理,可确定一方使用,按同等房屋一半租金?给付对方使用费补偿。

(3)婚前一方享有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应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性权利,离婚后应由其继续行使;婚后双方共同承租的公房,其承租权由双方共同享有,离婚时,对承租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或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单位管理的公房,可实际分割或判由一方承租并给予另一方补偿;承租一方当事人单位管理公房的,原则上由该方继续承租,并由其向对方进行使用权补偿。在上述公房承租权的分割中,应体现照顾妇女、子女残疾人、无过错方、低收入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并应注意征求房屋产权单位意见,以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取得房屋承租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费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根据鉴定部门对房屋使用权价值的鉴定结果,作出判决。

(十)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期间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十一)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身体受到伤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由致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可判决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因过错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按照致害程度赔偿1000-3000元。

(十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或者直接给予货币补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在适用“帮助所有权”时需要注意的是,以房屋所有权提供帮助只是手段之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帮助”形式,如是否具有提供帮助所有权的房源、结婚时间长短、是否抚养子女等,不能不区分任何情况,动辄判决“帮助所有权”。

婚姻财产纠纷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处理婚姻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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