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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离婚手续由联邦立法管制,由各省的高等法院办理。事主之一必须在入禀之时在该省居住达一年以上。若果申请离婚的双方并无异议,可以呈交宣誓书而无须出庭。申请人必须呈交结婚证书和具备离婚的条件: (A)由於婚姻破裂而分居达一年者; (B)与讼人的通奸; (C)与讼人对起诉的虐待,包括精神或肉体的虐待。 一般离婚案,都是以婚姻破裂为理由。只要分居(Separate)一年,便可以申请。分居的定义,除了实际的分开居所之外,还需要存在脱离夫妻关系的意图。在分居期间,若双方复合超过九十日,分居便算终止而要重新计算。分居可以是双方同意之下的决定,亦可以是出於单方面的行动。 夫妻分离,通常要解决的问题是财产的分配,未成年儿女的抚养权,和赡养费。按照省政府的立法,夫妻有权平分所有家庭财产,而家庭财产的定义,一般是指由夫妻及儿女享用财产,包括夫或妇个人名下的财产。举例说,妻子承继了一些物业,是她父母遗留给她的,以她一个人的名义登记,成为她个人的财产。若果这物业用来作度假屋,供一家人──夫妻及儿女共用,或用来出租,而所得的租钱全部或分用於家庭的当常支出上,那么,这物业很可能会被定为家庭财产。至於该物业是在婚前还是婚後归入夫或妇的名下反而不重要。关键是这财产的用途一般是否用於家庭的共同利益之上,还是单纯用於持有该财产的一人的个人利益之上。 儿女的抚养权。以前法庭倾向於把幼年儿女判给母亲抚养。但是,基於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现在法庭不能偏重母亲的抚养权,而必须按照个别案件去衡量如何判决抚养权,以儿童利益为依归。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孩子个人的意愿、他与其他亲友间建立的感情关系、他在教育和辅导上的需要,和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都是判决抚养权应该考虑的因素。 赡养费的问题,视乎夫妇之间是否由其中一人负担家用。若果两人都工作,收入大致均等的话,便各自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但是,若果儿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面则要付儿女的赡养费。赡养费应该付多少,按照加拿大离婚法是有指引的,名为Federal Child Support Guidelines,它是按照付款人的收入和需要赡养的儿女的人数而定的。同时,在它的计算中,亦预算了持有抚养费的一方所应该付出同样的、用来赡养费儿女的支出。还有,儿女赡养费指引按照不同的省份的生活指数而定不同的标准。当然,若有个别的、异於寻常的情况,例如有残障的儿女需要较多的赡养费,或者持有抚养费的一方经济能力较高,而要付赡养费的一方则生活负担沉重,诸如此类的特殊理由,是可以向法官申请把赡养费作适当的调整。否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官是必须按照指引去判订儿女的赡养费。《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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