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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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结婚之前一个人欠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由一方个人承担,但婚后欠下的债务则不完全都是个人债务了,有可能要共同承担,以下了解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1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哪些是个人债务

以下这些是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五、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2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首先,“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如果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很难完成。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或者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资、进行非法经营等、,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最后,还要注意保护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至于何为“无过错的善意”,是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情形,如借条上所写借款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数额 较小,借款后夫妻另一方知晓后并未表示反对等。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也理应得到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3

夫妻债务如何分担

案情:

孙X与配偶感情不和,最终走向离婚这条路,但离婚时,配偶因挪用资金21万被检察院处理中,孙X对该笔资金从不知情,也不曾见过,现在却要面对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这21万元,孙X面对这一突发事件,万般无奈,于是向刘律师求助,刘律师于2008年1月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原告林X平与被告孙X的离婚诉讼。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相恋结婚,婚后育一子。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立即暴露出各自的弱点,并不能相互谅解,吵闹离婚。原告在任职期间,因挪用资金21万元,正被检察机关处理。

但是原告认为此笔钱款基本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是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律师对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持反对意见。

律师意见:

1、原告挪用资金按刑法规定应予追缴,现原告为争取主动,要求主动退还,并做为共同债务来处理,显然不同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巨额款项是如何用于共同生活的;

2、即使原告能举证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比如购买的价值较大的家庭财产,则该财产也应由检察机关收缴,这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性质也是截然不同,况且本案中并不存在其用挪用的款项添置价值较大的家庭财产的问题。

经过反复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此笔债务应属原告林X平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偿还。进而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退还挪用的资金21万元为原告个人债务,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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