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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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债”是属于债务的一种,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的担保所产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那就需要看具体是什么情况了。第1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对外有担保之债之后另外一方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或者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的情况下作出担保责任,且获得的经济收益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债。第2种情形是,夫妻一方纯粹是为了朋友交情,在没有取得收益也没有任何的报酬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的担保之债的,属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建议是,日后做什么也不要做担保人。因为,债务人就用你担保所得来的资金去再投资或出去潇洒,且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限内去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就有义务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最简单的说,别人把你“卖”了之后数着钱出去潇洒了。您呢,连摸到没摸过钱的情况下,还有义务替他人清偿债务,你说冤不冤?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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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担保之债一般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必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满足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此担保的目的只是为实现债务人的顺利借款,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受益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无偿担保,并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如果债权人也无法举出证据证实担保人配偶从担保之债中受益,则其配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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