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一下。结婚三四个月因性格不合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女方不同意,应该用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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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可以以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来要求返还彩礼,且要有给付彩礼的证据,

女方也可以以婚后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开支作为抗辩,但是也要有证据。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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