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开结婚证明属于事实婚姻

리루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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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判断并不是按照村委会开的证明来判断的,我国相关法律对是否是事实婚姻专门做了解释。另外,村委会开结婚证明只能证明双方同居或者在农村有酒席,男女双方是否结婚是按照民政局是否颁发结婚证为准的。而不是村委会开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民法典之规定,你如果与用工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或三方协议,首先,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判断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相应法定过错,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不在试用期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或者直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除,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劳动者可能会赔付一定的违约金。如果你的管培生属于劳务关系或临时雇佣关系,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那么可能需要参照合民法典合同编之规定,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判断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来解除合同,但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其次,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法定过错,以此作为法定解除理由请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形下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后,如果合同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你还可以请求撤销或宣告合同无效,你也可以直接离职。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二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是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是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上述内容是判断是不是事实婚姻的要素。所以,同居关系不一定是事实婚姻,即使村委会开了结婚证明,更不能证明两人已结婚,在我国,婚姻登记是判断有无结婚的主要依据,如果让村委会开证明是为了作为证据使用,也是没有证明力的,按照民间习俗,只能说明村委会见证了男女双方置办酒席或者已经进行了同居。以上仅作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刘云峰

刘云峰

法律分析:村委会证明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如果经人民法院查证是属实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村委会证明本身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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