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每周都来看孩子,怎么办

蔷薇

蔷薇

的确你的前夫的行为让人难以接受

可以考虑和其重签协议,减少他看孩子的次数

另外也要有的放矢的去解决和处理问题。争吵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据理力争也要讲究方式和方法

慧娴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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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情要分开来看。


一是,孩子父亲是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在他探视孩子没有给孩子造成不好的事情前提下,你必须配合,这是他作为父亲和孩子监护人的权利。不然你违法。


二是,你们有协议,孩子父亲必须按照协议以及法律规定,支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用!他如果拒绝,你们可以上法院起诉孩子父亲,用法律武器捍卫孩子和你们自身合法权益!不需要和他废话或是发生争执,有法律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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