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妮兔
这个可以寻求法律途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其实我想说的是,关于孩子监护权的问题,男方和女方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女方不想要孩子的监护权,就对她谴责,没有什么是必须的,还是要看她的实际情况是否适合监护,不是只有男人可以选择自己要不要监护权。
关于抚养,这个义务,没有商量的余地。这是你们的孩子,血缘关系不因为你们夫妻关系的破裂而消失,离婚对于夫妻来说是阵痛,对于孩子可能是一生的伤口,所以离婚的夫妻如果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请不要对他的爱再缺失。
叶南来
这个问题你们只能协商解决,如果你们两边都不要孩子的话,你们是不能离婚的,即使你们上诉了,也不会受理的,虽然你说的这种情况,女方条件会比较好一些,但是女方如果不要孩子的话,你也没有什么办法的,就算女方同意了,你也要做好心理准备,女方条件很好的话,你把孩子推出去之后,可能就不会再见到他了,或者你见孩子,孩子也不会想再见你了。还有的话,既然你有这么多顾虑,那基本上你以后可以考虑一个人生活了,或者是找一个不想生孩子的,也不带孩子的,这个以后完全就没有生活顾虑了。
亭江丹尼熊小玉
不愿意要孩子,也不能勉强,勉强的话,也不会真心对孩子的,可能女方感觉要孩子的话,她不好找对象,所以我感觉既然她不想要,你就要孩子好了,让孩子爷爷奶奶多照顾。
指间流沙
可以与女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由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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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女方这样的优秀,楼主就更应该珍惜她,不要弃她而去。即使你不为妻子着想,为了孩子考虑,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孩子,自卑不幸福。如果你身体不好,只要积极治疗是能够痊愈的,一定要有信心。
wamgqian
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不想要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想要子女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匆匆
既然你老婆这么优秀,你何必要离婚呢?,如果是迫不得己,那么小孩肯定归女方抚养好,这样对于孩子今后的成长肯定有利些,如女方家反对女方抚养孩子,你可以跟老婆沟通一下,把你抚养孩子的劣势及女方抚养的优势讲清楚,你老婆会有思想的,哪个父母不都是为了孩子好呢?
期待
孩子的抚养权不是离婚的时候就确定的吗?建议您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诉求女方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ゼ落v叶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优先考虑让条件好的一方获得抚养权,这样做体现法律的人性化。鉴于你的自身条件,你可向法院提出这一要求。
李锡国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会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女方不要抚养权,而您想要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愿。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母亲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而父亲也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参照当事人的意思判决子女由男方抚养。
二、如果你们双方离婚时都不愿抚养自己的子女,法院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是直接判决不准予离婚,待双方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后,可再行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二是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即裁定有能力有条件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那么何为“有能力有条件”?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能够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综合孩子年龄,目前随哪方共同生活,双方的经济条件、品格、职业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可构成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已有生效判决判定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努力奋斗
法律分析:离婚时女方不要孩子,可以去法院提起抚养权诉讼,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判决。如果最终抚养权归男方的话,女方也是应该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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