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一方买房子算共同财产吗?

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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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我的老婆在婚后拿她婚前的房子婚后卖了的钱(其中增值41万),买了我们婚后的房子,她能举证是婚前房子婚后变现所够买的我们婚后房子。并此房子装修入住。前不久她提出离婚,并说我们婚后增值部分的钱不属于我,婚后的房子因为她拿的婚前个人财产变现的钱买的也不算我不能分割一半。卖婚前房子时候我也以共有人身份签字的,而且最起码婚前的房子婚后下达的.产权证付款的证明应该是债权关系啊,产权以登记生效主义。 所以付款证明只是合约的履行证明,只是表达一种债权关系,对外无公示效力。产权的实际获得以房产证日期为准,才实际产生排它性。所以不存在产权证上的权属状态和实际不一致的情形,是一致的,只是这个产权通过双方的买卖合约和付款,甲方已经同意把产权转移给乙方,但同意转移和已经实际转移是两码事。转移需要具体的人去实施具体的行为,(就是带相关资料到房管局,经过房管局的规定程序和核查并办好产权证),才能说物权已经实际转移了。所以物权法才规定产权以登记为准。《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取得房产证,才是取得房产物权即房产所有权的标志。既然是在婚后取得的产权证,那么,其在婚后对房产物权的所得自然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只是法院在分割诉争房产时.而且前面卖掉的房子我们并没有约定,如果是她自己的不是共有的何必找我签字我同样拥有处分此房子的权利?她卖的时候自己去就好了?有必要找我去吗?(这些前提全是策划好的了,所以她能证明这些钱,我们婚后10几万的存款她全部花掉买杂七杂八的东西了)
1:就是我们婚后的一和二套房子增值部分算盈利吗?有我的份吗?如果没有理由是什么?(买时40万卖了81万,婚姻期间没有书面约定这笔钱她一人支配,只是存在她名字的银行帐户里,婚前的房子也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而且我认为她的钱以在我们夫妻共同花消的范围内,也没有做书面的约定得到此钱后就是她个人与我无关,我认为应该在收益增值上有我的一份。) 最后在问一句,我就搞不懂了,正常结婚后买房子也是拿个人婚前的钱买房子,刚结婚的年轻人有几个不是婚前的钱在婚内买婚后的房子的?为什么到这里就变成不是共同财产了?贷款买房子合同能找我签字以共有夫妻身份铅字,分的时候就不算共有了着是什么道理??在说婚后不论一方或双方出资买的东西全是共有的。就算她一方拿婚前钱买婚后的东西了,那也符合共有的法律条文啊。难道她买的房子只是借给我住?那我何必有义务和她一起还贷?为什么我要以夫妻共有人身份在银行的贷款协议书上签字?在房地产商那商品房合同上我还签字?前面卖的房子我已共有人签字卖了房子,婚后又买的房子我也在贷款和购商品房的合同上我也已夫妻共有人身份签字了,这就足以证明这是我们共同财产的意思表达。难道有人能反对我们不是在夫妻共同意志下买的共同财产?况且并没有约定这房子只是借我住的?大家也不能理解她只是借我住而没有赠于家庭一方共同一起使用,为家庭服务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我自己作以下理解: 1.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我这套房子是婚姻关系存续其间买的,原来的房子做过婚前财产公证归一方所有,则其卖房得款归一方。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买婚后房子的时候我们没有约定这套房子属于谁或用谁的钱的,我们两在新买房子后如果没有房屋归属协议.就只能认定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这可是婚后贷款买的房子,婚后房子不是婚前房子。如果在夫妻存续期间是以女方的名义支付了全部的房款,虽然是个人支付的,但由于夫妻同体主义,如果婚前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讼争房产虽系女方在婚前购买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其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就算是婚前房子增值部分和婚后购买的房子这笔钱男方也有一半的权利。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女方需要支付房屋现值的房款的一半。我认为是共同财产难道我这么理解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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