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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在结婚一年之内提出,相关规定如下:
1、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2、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胁迫婚姻如何举证
1、身份证据,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可撤销婚姻撤销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具备了程序上的要件,如果婚姻关系没有成立或者是无效的,就不能够撤销;
2、受胁迫的证据。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受到了胁迫;
3、时间证据。一旦发生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相应的距结婚登记是否超过1年的证据,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提交时间没有超过1年的证据,而另一方如果想抗辩的话则要提交距结婚登记已经超过1年的证据。
受胁迫婚姻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其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决分割;
2、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胁迫行为具有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理想
胁迫结婚提出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如下:
1、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如下: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司法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
综上所述,法律给予受胁迫方以再次选择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可撤销的婚姻必须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