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怎么办理涉外离婚)

月


一、什么是涉外离婚纠纷?

涉外离婚纠纷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是指:

(一)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港澳台籍者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

(二)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

但根据目前的现实情况,还有一种“涉外离婚”是更为常见的,即离婚纠纷双方均为中国籍,且在中国登记结婚,但是因为疫情或者工作的原因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回国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委托国内律师代为办理。

本文列举以下几点涉外离婚诉讼的关键性问题,介绍如何通过委托律师办理涉外离婚的诉讼程序,来解除涉外婚姻关系。


二、如何选择起诉法院?——管辖权

如果涉外婚姻的双方不能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或者即使达成一致意见因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就会选择诉讼程序解决,这样不仅省去路途的成本,也会节省非常多的时间。涉外婚姻在确定具体法院进行地域管辖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为结婚双方的国籍与居住地,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按照如下三种情形进行归纳:

(一)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居住地在国外

序号

情形

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

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

任一方均可在国内法院起诉,一般由国内一方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

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

任一方均可在国内法院起诉,由夫妻任一方的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双方均为定居国外的华侨,但在国内结婚

优先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如不予受理,可向国内法院起诉。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和一方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 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双方均为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结婚

优先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如不予受理,可向国内法院起诉。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 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并非所有居住在国外的公民都属于华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双方均为外籍人士,但居住地在国内

序号

情形

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

1

双方均在国内,或者被告在国内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是被告”,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

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

在国内的一方可以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国外的一方如在国内起诉,可在国内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但另一方为外国人

序号

情形

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

1

双方均在国内,或者被告在国内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

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

在国内的一方可以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国外的一方如在国内起诉,可在国内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如何委托律师?——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

如果外籍人士想要在国内法院起诉、应诉,在国外居住的华侨、中国人不方便回国起诉、应诉,就会涉及到委托国内的律师帮助他们处理离婚纠纷的案件。是直接签字寄回国内给律师即可?还是需要由境外中国使领馆做签字公证后寄给国内律师呢?根据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做区分处理: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

序号

情形

委托手续

《民事诉讼法》

1

在国内没有住所且在国外

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

在中国境内的

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二)华侨

序号

情形

委托手续

《民事诉讼法》

1

在国外居住的华侨

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经第三国使领馆证明,在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五十九条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序号

情形

委托手续

法律法规

1

经常居住地在国外的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重心)

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经第三国使领馆证明,在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即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2

探亲、出差、疫情等原因无法回国的

法官见证或者国内公证处视频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备注:公证处视频公证业务

疫情之下,公证机构开展了视频公证授权委托书的业务,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与肯定,更加便利了相关诉讼主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在我们最近处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境外的当事人正是通过国内公证机构视频公证的方式,完成了对国内律师的授权委托,此远程视频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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