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运到
法律主观:
一、离婚财产一定要交税吗
目前所有的离婚财产都不需要交税,没有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需要缴税。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财产分割的范围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 结婚登记 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六)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七)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八)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九)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十)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十一)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十二)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三、离婚财产中的知识产权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
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二)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法律客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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