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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金涛·翰林苑5号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27)82414472
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和平大道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
8:30-
1
2:00,
1
4:30-
1
7:30
联系方式: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振华路47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武汉市东西湖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 吴家山街道东吴大道1045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地址: 雄楚大道399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
8:30-
1
2:00,
1
4:30-
1
7:00
联系方式:
武汉市硚口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工农路6号硚口区社会福利院2层
工作时间: 周六办公时间0
9:00-
1
6:00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0
9:00-
1
2:00,
1
3:30-
1
7:00
联系方式: (027)83792740
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武汉市蔡甸区振华路与朱山湖大道交叉路口往南约50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蔡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蔡甸大街223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
8:30-
1
2:00,
1
4:30-
1
7:30
联系方式:
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纸坊文华路35号江夏民政大楼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
8:30-
1
1:00,
1
4:30-
1
7:30
联系方式: (027)81819015
武昌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65号附近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19号
工作时间: 0
8:00-
1
2:00
1
4:30-
1
7:30
联系方式:
武汉市黄陂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 百秀街183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
8:30-
1
1:00,
1
4:00-
1
7:00
联系方式: (027)61002232
新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齐安大道131附近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百通证件照(中心百货店)
地址: 江汉路中心百货23层2307
工作时间:
10:00-
1
8:00
联系方式:
5,(027)82321828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目前的结婚登记流程大致可分成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双方在现场填写好申请结婚登记的文件。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的证件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如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单身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若离过婚的申请再婚,还需持离婚证件。
外国人,如常驻我国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等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证件、证明是否与结婚条件相符合,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不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通常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并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情侣会给予婚姻登记,给当事人发结婚证;对于离婚想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该当事人的离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离婚的双方根据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规定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当事人会收到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有差别的,不给予相关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出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的回执单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有不愿离婚的想法,可以持相关材料,如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丢失可不提供,但需要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需求,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那么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相关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例如双方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不提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的离婚登记告知书,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
(五)登记及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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