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 Huang ^_^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疑虑!
首先,生育津贴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金属于夫妻共有的婚后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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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性质,各地认识不太统一,北京法院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实务中的经验和公开判决,北京市法院通常认为生育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这里给大家提供两个判决参考:
(2021)京0115民初9179号:
...难产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赔偿款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8)京02民终10882号:
本案中,李某1针对一审法院判决将其所有的银行卡中的存款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持有异议,为此向法院新提交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一份,但从该证明的内容分析,该证明仅能表明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曾向其发放过1507
7.90元的生育津贴,而从该生育津贴的性质而言应属于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范畴,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笔钱款仅属于李某1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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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享受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
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忠義
不属于。生育津贴是属于人身专属性的补贴,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民法典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生育津贴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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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虽然只是国家企事业单位根据条例法规为女方生育孩子专项补助津贴,但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国家有规定,老婆生孩子男方有护理假期,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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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个人财产。不是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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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生育津贴属于工资的一种津贴和补贴形式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莹
因为孩子是你们夫妻的,生育津贴应该是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
五棵松.
我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继
生育津贴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一度量标准评估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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