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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条途径。
协议离婚: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离婚诉讼流程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三、离婚一审、二审要经历的过程
原告起诉阶段:
1、咨询、聘请律师,或者自己查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3、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辩阶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当然被告可以不答辩,被告需要延长答辩期的向法院申请。
被告和原告的权利可以看法院送达的告知书。
开庭审理阶段:
主要是开庭审理,离婚诉讼原告应当到场,如果开庭被告不到的,会延期开庭一次。开庭时候,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论和阐述。一般离婚诉讼的庭审分为如下过程:
法庭调查 → 法庭辩论→法官调解→双方总结
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成功的发调解书。
四、离婚诉讼的完整流程
1、有二审:起诉 → 受理 → 审理 → 调解 → 判决 → 上诉 → 二审 →判决立即生效
2、不上诉:起诉 → 受理 → 审理 → 调解 → 判决到期生效
3、调解离婚:起诉 → 受理 → 审理 → 调解 → 达成调解协议
4、撤诉的:起诉 → 受理 → 审理 → 调解 → 撤诉(撤诉可以在判决前的任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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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簿、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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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八十一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三)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四)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为聋哑人且为文盲,在专业翻译人员帮助下仍不能明确表达离婚意愿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已通过诉讼或者登记解除夫妻关系,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第八十四条 在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结婚的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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