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后的房产问题::::

晨晨

晨晨


一、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在离婚协议书明确一下内容就可以了。依法不需要办理公证。


二、实践中有的地方房屋管理局出于预防纠纷的考虑,要求公证,但这是地方的习惯性做法,并无法律依据。


三、如果是诉讼离婚,拿着判决书到房屋管理局备下案就可以了。


四、之后的还贷款当然由女方一人承担。需要到银行办理变更按歇贷款手续。

CHINA PING AN周圣勋

CHINA PING AN周圣勋


1,男方放弃房产所有权是否有书面文件证明,如协议离婚中协议放弃房产所有权或法院判决离婚时财产分割判决。如果有,拿着判决书和离婚证明、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剩余期款由女方支付。。。。。。


3,保留支付房款的单据,以后发生纠纷时候作为证据。

oio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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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

男方放弃所有权,则需将房产证上他的名字删去,必须去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需要交纳相关的税费(如有法院判决书则可以免交部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房产的所有权则归女方享有。

第二个问题

贷款的偿还应该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我想正常的话应该由女方承担(如果男方自愿承担则另当别论)。

第三个问题

贷款主贷人转移的手续非常复杂,如果原来的主贷人是女方,那没有问题。如果是男方,则必须进行主贷人更换的手续,这必须得到银行的同意。

这里需要注意,房产进行过户和银行贷款主贷人转移是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非常复杂。如果法院出示判决书的话,则较为有利。

总的建议:在理论上这些事不复杂,在实际操作中这很复杂,涉及到房产交易中心、银行、双方当事人,建议找个懂房产或贷款并懂一些法律的人来帮忙操作,或者略花些钱请个地产律师来操作。如果不请个懂行的人来做的话,恐怕光房地产交易中心您就的去个三五回的。

灰灰羊

灰灰羊

得去房产局登记,这样房屋的所有权就完全属于你了。你们既然不再一起生活了,名字又过到你名下,他没有责任继续负担银行贷款。

银行那边待房产手续办完后,最好是结算重新签协议。

Annie_诗恬

Annie_诗恬

房产分配原则上是一人一半,但也允许协议,不一定要公证;女方负担还贷,但男方亦有责任。

经典漆唐玲玲

经典漆唐玲玲

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彻底解决。因为,其它解决途径涉嫌逃债,银行也不会同意变更为一个人还款。

余书会

余书会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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