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程序?涉外离婚程序?

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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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的方式

(一)协议离婚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和财产达成协议,妥善处理的,男女双方可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在北京由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手续的办理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场。即使委托律师或他人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手续;并带齐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2)身份证。内地居民出具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当事人持有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3)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照片。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双方在民政部门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亲自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代领,也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离婚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由此可知,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能够回中国办理的,完全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只要双方对孩子抚养与财产无争议的情况下,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不难。

(二)诉讼离婚

在一方当事人如果不能从国外回到国内亲自办理的离婚案件,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直接公证。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在此我们主要是谈涉外诉讼离婚涉及的内容。

1. 涉外离婚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

涉外离婚案件中,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其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同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也就是说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在国内居住,无法亲自到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我国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与不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归属和财产分割的书面意见。居住在国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代理外国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立案、出庭应诉,发表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2. 涉外离婚立案材料

在当事人确定管辖法院后,决定向管辖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的,第一步就是准备立案所需资料。那么涉外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呢?

原告需要提交的资料:1、身份证;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起诉书;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8、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若您作为原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5、6项文件,需要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的,须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可以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被告应诉需要准备的材料:1、身份证明;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答辩状;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您作为被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6、7项文件,需要经过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的,须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可以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3.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并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法律和其他有关的规定。若离婚案件在外国法院起诉并受理的,则适用外国法院所在地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4.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外离婚种涉及孩子抚养的问题,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这主要是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以及与抚养人的感情培养方面进行的考虑。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1.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

申请承认应该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 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应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

当事人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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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方式

(一)协议离婚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和财产达成协议,妥善处理的,男女双方可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在北京由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手续的办理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场。即使委托律师或他人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手续;并带齐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2)身份证。内地居民出具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当事人持有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3)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照片。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双方在民政部门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亲自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代领,也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离婚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由此可知,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能够回中国办理的,完全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只要双方对孩子抚养与财产无争议的情况下,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不难。

(二)诉讼离婚

在一方当事人如果不能从国外回到国内亲自办理的离婚案件,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直接公证。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在此我们主要是谈涉外诉讼离婚涉及的内容。

1. 涉外离婚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

涉外离婚案件中,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其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同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也就是说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在国内居住,无法亲自到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我国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与不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归属和财产分割的书面意见。居住在国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代理外国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立案、出庭应诉,发表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2. 涉外离婚立案材料

在当事人确定管辖法院后,决定向管辖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的,第一步就是准备立案所需资料。那么涉外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呢?

原告需要提交的资料:1、身份证;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起诉书;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8、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若您作为原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5、6项文件,需要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的,须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可以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被告应诉需要准备的材料:1、身份证明;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答辩状;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您作为被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6、7项文件,需要经过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的,须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可以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3.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并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法律和其他有关的规定。若离婚案件在外国法院起诉并受理的,则适用外国法院所在地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4.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外离婚种涉及孩子抚养的问题,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这主要是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以及与抚养人的感情培养方面进行的考虑。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wamg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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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

(一)、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二)、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诉讼离婚

(一)、管辖原则

(1)、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

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

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

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这就需要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适用我国的法律,其中关于女子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基本与前面所述的一般离婚案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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