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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亲子鉴定就认定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归于王某。如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裁定驳回李某提起的确认之诉,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问题。 【辨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关于李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这一事实,已为法院判决所确认,主张生效判决确实的事实不正确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不能另案起诉。故对李某所提诉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程序问题。从程序上讲,第一,二种观点的的错误是很明显的。首先,第一种观点支持的判决结论将直接导致两份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相互矛盾,使当事人无所适从,还会严重损害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损害法院司法权威,在社会上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种观点支持的判决结论,虽然避免了判决内容冲突的尴尬,但在程序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也是不可取的。 二、请鉴定中的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第一种观点还涉及到了申请鉴定中的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一般事项的鉴定,只要主张事实一方在举证时限内提出了鉴定申请,其举证责任可以视为已经完成,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告方。但是,亲子鉴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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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