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无效婚姻再结婚怎么领证

郝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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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无效婚姻再 结婚 怎么领证? 符合 结婚条件 的,双方当事人直接到 婚姻登记 机构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领取 结婚证 。 需要带 身份证 、户口本、双人合照,以及无配偶证明。 再婚 登记的程序主要有: (一)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 临时身份证 )、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 集体户口 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 离婚证 或 判决书 。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三)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四)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五)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 现行《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 婚姻无效 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根据《民法典》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三、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 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 晚婚 、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 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 离婚 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原来的婚姻如果被法院判定无效,比如说是因为男女双方属于近亲属关系,像是这种情况经法院判决以后就再也没有能 领结婚证 的机会了。至于说原来的婚姻被判决无效之后再婚登记是和其他人,那在领结婚证的时候就不需要考虑到前一段婚姻是否有效了,结合自己的情况准备证明材料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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