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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
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采取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而关于婚前购房的问题,需要细分为好多情况。
一、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婚后登记在支付方名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处理,双方如果协议处理不成,认定为支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然后对共同还贷的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前支付全款,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共同财产
四、婚前支付全款,婚后登记在己方名下,现在并没有全国层面的法律规定,但是学界基本都认为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也采纳了该观点。
司法依据: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号
七、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房屋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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