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Wall-E。 发布日期:2023-03-22 18:56:03 浏览:547
微凉~ 发表于 2023-03-22 21:25:36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涉外结婚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涉外离婚
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涉外婚姻的继承问题
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1、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涉外婚姻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征收条例》在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做了重大调整,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征收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征收条例》,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征收条例》是在我国改革发展重要时期出台的,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人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被征收人的补偿价格、做了重大调整,明确了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规定了征收补偿的标准,规范了征收行为,强化了法律责任。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尽快作出安排,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征收条例》的同时,抓紧房屋征收管理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为我市全面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深入调研工作,制定各项配套政策
征收补偿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职责,尽快制定出台《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配套性政策,为我市全面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做好新旧条例衔接工作
《征收条例》在征收部门、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在《征收条例》贯彻执行的衔接过程中,为切实做好新旧条例平稳过渡,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进行,市政府要求: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征收条例》,转变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加强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对一个项目的所有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标准一致的原则,对《征收条例》施行前已审批的项目,按照原规定及《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执行,但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拆迁。
(三)在我市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配套政策未出台前:
1.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重点项目及2011年1月21日前已取得计划、规划、土地批复的其他公益项目,对征收房屋价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2011年1月21日前已取得计划、规划、土地批复的非公益项目,项目单位对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类地区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四)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征收过程中,按照廉租房、公租房的管理规定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西安拆迁律师
涉外婚姻的律师
广州涉外婚姻律师
武汉涉外婚姻律师
@凤兰 发表于 2023-03-22 21:20:52
赏百花缘 发表于 2023-03-22 21:21:41
ly 发表于 2023-03-22 21:21:41
永远的0 发表于 2023-03-22 21:21:41
随波遂流 发表于 2023-03-22 21:25:59
不,完美。(轩) 发表于 2023-03-22 21:31:54
Martin 发表于 2023-03-22 19:13:03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发表于 2023-03-22 19:13:18
移动的树影 发表于 2023-03-22 19: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