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快乐人生。 发布日期:2023-06-18 16:16:03 浏览:201
中民[蜡烛] 发表于 2023-06-18 16:35:47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
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
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因此,本报邀请了来自上海法院、高校以及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权威回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焦点一:“房子”
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 分割纠纷
一、夫妻双方离婚时分割房产的基本原则:
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
2、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
3、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
5、大家竞买的方式;
6、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
二、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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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没有2014婚姻法,其次,涉及到房产分割很简单,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房产共同分割。
Aser 发表于 2023-06-18 18: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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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旧...微笑 发表于 2023-06-18 18:40:14
TraveIer 发表于 2023-06-18 18:41:25
平行时空 发表于 2023-06-18 18:41:26
白鹤的白;; 发表于 2023-06-18 18:41:30
李静贤 发表于 2023-06-18 18:41:38
周建英 发表于 2023-06-18 18:41:54
李应波 发表于 2023-06-18 18:42:10
lavender 发表于 2023-06-18 18:42:20
PYS 发表于 2023-06-18 18: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