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是进步还是会导致更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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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是进步还是会导致更多的问题?

近日,《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的规定,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这引发了舆论争议。

生育登记这件事情上,非婚生的孩子享有和婚生的孩子一样的待遇。这是一种进步吗?

从新生儿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的孩子(私生子),在现有法律体系中都享有同样的、平等的公民权。之前很多地方不给非婚生的孩子上户口,这本身是有问题的。没有户口,上学就业结婚一大堆事情都办不了。

孩子何其无辜?从非婚生孩子的人权角度,四川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当然是一种进步。然而,事情都有两面性。随便想一想也能发觉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之后,会出现更多的问题。有些人认为,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将有效提升生育率。这个判断不一定对。

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对非婚生子没有任何限制。但这些国家也一样饱受低生育率、人口负增长的困扰。由此可见,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并不一定会大幅度提升生育率。

低生育率的本质原因是生活成本太高,养育费用太高,子女婚姻成本太高。年轻人结婚意愿低是经济压力和男多女少的现实下的共同作用导致的。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并不会缓解这些问题。

另外,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有可能导致年轻人结婚的意愿更进一步降低。说句现实的话,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后,渴望被包养,希望通过和富豪生下非婚生孩子来改变生活条件的人会更多,把青春美貌当做阶级晋升的工具。原本困难重重的婚姻市场,很可能会经历一波“物价通膨”,经济条件较差的年轻人,结婚更难了。

对富豪来说,多负担几个孩子的养育费用根本不算什么。富豪毕竟只是我们社会里的少数,他们能多生多少?如果发生婚姻“物价通膨”,经济条件普通的年轻人,又会有多少更不愿意结婚生子?

基于以上两点,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将有效提升生育率的这个论调,并没有什么道理。从社会层面来说,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必然会冲击婚姻的神圣性,也会产生经济和伦理问题。

我们试想一个问题,一个婚姻家庭中,女方A有养育孩子的责任、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和男方的孩子享有遗产继承权。而男方的“外室B”,什么责任义务都没有,B的孩子如果也同样享有继承权,那婚姻对女方A又有什么意义呢?

所以,在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的同时,也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规。让婚生和非婚生孩子享有同样平等的人权的同时,也要维持婚姻的神圣性。孩子是无辜的,但对婚姻中做错事情的一方,要有惩戒措施,也要保护婚姻中没有过错一方的权益。

我们再试想一个问题,如果婚姻家庭中一方C有非婚生子,同时C还有案底。因为政审过不去的原因,C在婚姻中生的孩子,在求学、就业等方面都有伴随终身的限制。然而C的非婚生孩子却没有任何的负面影响。

婚生子受限,而非婚生子没事, 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配套,那就会产生伦理问题。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之后,离婚率也会更高。婚姻中一方D有非婚生子,那另一方E会不会离婚?如果不离婚,那原本作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家庭财产,有一部分将作为D非婚生子的养育费用和遗产,有另外一部分将作为D非婚生子母亲的养育补偿费用。

当知道D有非婚生子,E选择离婚至少还能直接分一半家庭财产,E不选择离婚失去的会更多。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配套,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之后,离婚率会更高。离婚后,婚生子将面临的是不完整的家庭和削弱的经济条件、动荡的生活环境。

以上种种也就是简单举例,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配套,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之后,实际上遇到的问题会更加复杂和严重。说了这么多,其实目的也不是唱衰和否定四川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的政策。

清官难断家务事。修改之后的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光想想也是头皮发麻。但即便不修改,非婚生子也是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越早面对越好。修改之后,对非婚生子的人权保护确实大幅度提升,在制度执行层面去掉“黑户”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建立立刻展开调研,尽快出台配套的修法、修改规定、修改执行方法。任何政策上法律上的调整,都要明确一个核心:保护没有犯错的人,惩罚犯错的人。这样才能保障社会整体层面的稳定,提升社会整体层面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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