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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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分级标准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三、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民大量进入城市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特别是煤矿企业,目前从业人员基本上是农民工。目前,煤矿每年的死亡人剧增,基本上都是农民工。农民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地方的财政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都是受到合法的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够非法侵权他,如果被侵犯了需要获取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看当地的政策或者受伤的情况等具体判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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