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江丹尼熊小玉
一、继承人的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根据《继承法》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李莉与夫杜博文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取名乐乐。三人与乐乐爷爷奶奶共居一平房,杜博文的哥哥与弟弟另外单独居住,姐姐早已出嫁。1996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房子被拆迁直到2001年得安置房二套。乐乐爷爷与奶奶分别于1986年去世,1997年去世。2000年李莉与杜博文因感情不合离婚,女儿由李莉抚养。2004年杜博文哥哥去世,2011年杜博文声明放弃继承父母的财产,并与其弟弟、姐姐、哥哥的子女到公证处做了公证。2012年哥哥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爷爷奶奶的遗产即二套安置房。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婚前的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李莉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结合第十八条第三项自己是房屋的共有人,而杜博文在2011年的放弃继承行为处分了她的财产权。而杜博文则认为房屋2001年分配到户,虽母亲是1997年去世,但房产户主还是母亲的名字,自己到目前还没取得房子,亲兄弟几个也未对遗产进行分配,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他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遗产,此房不是共同财产。
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决的呢?法院最后判决如下:此二房原为乐乐爷爷与奶奶共有,1986年乐乐爷爷去世无遗嘱,杜博文姐姐公证放弃继承其父亲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其母亲与三兄弟继承各得八分之一;1997年乐乐奶奶去世,也没遗嘱,其财产由三兄弟与姐姐四人依法定继承,各得三十二分之
五。杜博文放弃继承部分无效。综上,李莉得六十四份之
九,杜博文放弃他自己部分归其哥哥、弟弟、姐姐依法继承,杜博文哥的女儿转继承得六十四分之二
十
一,杜博文弟弟得六十四分二
十
一,杜博文姐姐得六十四之
十
三,。最后双方没有上诉。
三、法院判决依据之一《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依据该条规定,乐乐爷爷奶奶的遗产,杜博文在与李莉婚姻存续期间是可以继承的,只是实际上没有处分,导致离婚时没法分割,在离婚后李莉还是有权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四、本案告诉我们:
1、虽然媳妇与儿子离婚,但如果公公婆婆在他们离婚前去世,且没有遗嘱留下,媳妇还是能分到财产的。
余书会
不能,因为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除非公公有立下遗嘱或者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次继承人外。
王玲花
不能,除非你公公有遗嘱,或者是没有别人继承
白鹤的白;;
不能,他老婆才是第一继承人。
小红
不能
谢莲
太笼统。目测不能。
龙的传人
要看公公死亡时候,是否儿子儿媳离异,以及公公遗产是否有遗嘱指定儿子一人继承,
如果是死亡时,已经离异,那么儿媳继承不了。
如果是死亡之后,儿子才和儿媳离异,也没有遗嘱,指定儿子一人继承,
那么,这种情况,儿子继承所得公公的遗产,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儿媳可以得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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