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之间有何区别

格式化、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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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照顾无过错方有着以下本质的区别:


1、性质不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之
一,适用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严重过错行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2、适用的情形不完全相同。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严格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中的“过错”,既包括这四种重大过错行为,又不完全限定于这四种过错行为,还包括通奸、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


3、适用的结果不同。即一方有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如果该过错行为属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法定情形之
一,还应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用,并非绝对的排斥或相互否定。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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