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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判断!
谨简单回答如下:
婚前保证书,是一种单方做出的婚姻承诺,并不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文书,可以更贴切地称之为‘爱的保证书’。目前类似“爱的保证书”的形式有很多,如“爱的协议书”、“爱的承诺书”等。关于保证书的效力,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这种单方作出的爱情承诺也是众说纷纭。
承认其效力的观点认为,保证书体现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同时,保证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作出保证后的行为后果;否认其效力的观点认为,保证书中的很多承诺只是一种价值观念,应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法律不应允许通过人身协议来设定法律关系。我们认为,还是应该根据保证书的具体内容确定其效力。如果该保证书约定的内容,为夫妻间本应正常履行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夫妻关系良性发展的话,可认可其效力。但如果内容显失公平,约定的义务过于苛刻,超出正常情理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保证书。
但要注意,从保证书的内容上理解,保证书本身不具备保障婚姻的效用,因为“保证”的条款多为婚姻缔结后,夫妻双方原本就该履行的义务。
从保证书的约定形式上看,有的人因为爱才写下承诺书,且承诺书仅约定了一方的义务却并未约定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样的保证书可能显失公平。所以,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承诺书予以撤销。
“爱的保证书”无法保障爱。如果爱是“保证书”下的屈服,即使“承诺”也不会长久。
最后,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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