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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坏人123 “网友:您好!现就您的咨询帖对民政部门负责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作如下回复:
一、救助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上述对象由民政部门确认,出具证明交医疗机构备案,作为救助资金结算凭证。
二、救助方式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医疗保险(医疗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统筹)或新农合规定报销后,再根据剩余的医疗费数额,给予适当救助。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医疗减免三种方式。
三、救助标准。
1、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期间,按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6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0000元。
2、门诊医疗救助: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按门诊医疗费用的3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3、医疗减免:各医疗机构按照《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淮政发〔2001〕1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04〕128号)等文件精神给予各种医疗费用减免。淮政发〔2001〕183号文件中的医疗减免政策是:免收门诊诊疗费,患病住院减半收取诊疗费和护理费,床位费、治疗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20%。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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