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莉
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判断!
初步判断如下:
(1)在婚前给女方的财物不一定都是彩礼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因此,若当初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属于彩礼。
若一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时,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
(2)彩礼能要回的情形
在一方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对方支付了彩礼,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欲分手或离婚,在具有以下三种情形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给付的彩礼,对方应当返还:
情形之
一,只有结婚的约定,即只是订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方应当向你返还彩礼。
情形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有的地方认为举行结婚仪式之后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现要离婚,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对方应当返还。
情形
三,因一方婚前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是绝对的生活困难,即由于一方彩礼给付,使自己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但是,当初接受彩礼的是对方的父母,还能要回吗?
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对方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人民法院对此抗辩一般不予采信。因此,对方仍须返还。
个人初步意见,仅供您参考!
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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