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女方不肯生育

闫良

闫良

婚后女方不肯生育

婚后女方不肯生育,结婚过后很多夫妻都会想要一个属于彼此的宝贝,但是也有不少例外的,不肯生育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下面为大家分享婚后女方不肯生育。

婚后女方不肯生育1

一、新婚姻法女方不愿生育

1、没有保障

首先本身新婚姻法上对于女性的保障缩小了,至少大部分人认为是比较偏向男性的,那么这时候没有保障的婚姻女性肯定是不愿意生育的。

2、责任

当然生孩子其实女性付出的确实是比男性的多,如果一旦打算生孩子从怀孕期女性所经受的身体心理的伤害是无形的,如果还得不到关爱,女性这段时间是非常奔溃的。

3、经济

当然还有就是女性与男性现在都有自己的经济能力,女性不再只依赖于男性,依附性的减小让很多女人更独立,而生育会让女人在工作生活中放弃很多,对于事业心重的女人来说,不想要放弃自己得之不易的机会,所以会不愿生育。

二、婚后女方不愿意生孩子

1、害怕

首先是生孩子都是去鬼门关走一遭,这是生孩子的老话,虽然现在的医学越来越发达,但是生孩子出现问题的女性也不在少数,所以还是有很多女人惧怕生孩子的。

2、心理

当然还有心理上的因素,不仅是害怕,生孩子大部分的女生会面临身材走样,工作生活的改变,甚至于是遭到嫌弃,这是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现代女性不想要也不太愿意生孩子。

3、经济

在经济上由于现在的小年轻花钱都比较多,自己的收入说不定刚够甚至于不够生活花销,所以在经济压力上,因为要孩子而让自己的生活更窘迫,所以不论是女性还是男性都有不愿意要孩子的想法。

婚后女方不肯生育2

一、老婆不愿意生小孩,她侵犯了我的生育权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愿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权的,但男方可以以此为感情破裂的理由离婚。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生育权包括什么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婚后女方不肯生育3

生育权生育义务解除婚姻关系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法院】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xx年x月xx日

【原告】管某生

【被告】薛某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双方彼此承担生育的义务,一方拒绝生育的,应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非常在意自己的体形和容貌,即与原告商议婚后先不生孩子,原告在应允妻子的同时表明,如果避孕失败怀孕了就生下来,不要去做人工流产,被告未置可否。结婚两年后,原告在父母及同事亲友等舆论的压力下,决定要个孩子,但被告仍不同意,原告遂对避孕措施做了手脚。被告怀孕后,在瞒着原告的情况下做了人工流产。

争议要点:

原告能否以被告剥夺其生育权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裁判理由: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谓生育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双方有生育孩子与不生育孩子的权利以及与生育孩子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生育权,原、被告之间彼此应承担生育的义务,但由于生育和女方即被告的人身密切相关,故任何人均不能也无法强制其生育。因此,在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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