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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年龄的禁忌: 婚嫁不宜过早、过迟
一般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男女年龄是不能超过正常婚龄太多的。假如超过婚龄太多,就会有嫌疑了。为什么这么大还未娶妻呢?为什么这么大还未嫁人呢?光是这舆论的压力就够人受的。汉族有句俗话,说:“闺女大了不可留,留来留去留成仇。”就是讲忌讳女儿大了还不嫁人的。因为青年男女到了结婚的年龄不结婚,还恐怕会做出苟且的事情来,正如俗谚中说的“男大不婚,女大不嫁,恐怕弄出大笑话”。
然而,究竟多大才是适当的婚龄呢?在中国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习尚。在西周之前和西周时期,一般认为男三
十,女二
十是合适的结婚年龄。《周礼?地官?媒氏》云:“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内则》云:“(男)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可见当是令男三十而娶是为的让其在冠礼成了之后有一个学习礼义知识的时间。另外,也还基于人体发育成熟后结婚对下一代有利的考虑。如《白虎通》云:“男三
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
十,肤肌充盈,任为人母。合为五
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又见《礼记?昏义?疏》)当然,婚龄的限制,有时也因社会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经济发展的情况而发生着升降起伏的变化。如春秋初期,齐桓公为争霸天下,就曾把女子婚嫁的年龄降低了五岁。令“丈夫三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后来越王勾践,为了复国报仇,天阔兵源,曾下令:“凡男二
十、女十七不婚者,罪及父母。”再后来,到了南北朝时代,婚龄曾被压降到男
十
五,女
十
三。这大约是我国历史上最低的婚龄规约了。唐初婚龄曾经恢复提高到男二
十,女十五;而唐代中后期又降至男
十
五,女十三的水平。直到明、清两代,最低的法定婚龄还仍是男
十
六,女
十
四。建国初期,新婚姻法规定婚龄为男二
十、女十八以上。1980年又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除了国家,民族的法定以外,民间婚龄也有不同。一般农村偏低,城镇偏高。农村习尚早婚,城市则乐于晚婚,农村一般在男二
十,女十八时就开始提亲,一到规定年龄,立即结婚,有的还虚报年龄,提前结婚。这仍是“早得儿子早得继”的旧思想在作怪。城市里,一般都在男三
十,女二十五左右结婚。对于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道理,也接受得比较自然、自觉一些。有些民族,在婚龄上还有一些特殊的禁忌。比如,达斡尔族女子禁忌在母亲生自己的那个年龄结婚。还禁忌在
十
六、
十
八、二十等偶数年龄时婚嫁,以为偶数年龄结婚不吉利。一般多在十五至二十间的奇数年龄时结婚,男子则无此禁忌。畲族旧时贫家多在十四五岁时就将女儿嫁出门了,富家往往在
十
九、二十岁时嫁女。而不论贫富,都忌讳在十八岁时嫁女。俗以为十八岁时婚配是不吉利的。不论男女,十八岁时结婚,婚后都将受“十八难”,故而男女双方都禁忌在十八岁那年结婚;和达斡尔族的禁忌相反,基诺族男女青年结婚喜好在偶数的年龄。如男子二十岁,女子十八岁时结婚就合宜,他们禁忌男子十九岁,女子十七岁时结婚。
结婚年龄的禁忌: 男女双方年龄不宜相差太大
以上一些婚龄禁忌都是单方面可以控制得了的。另有一些关于婚龄的禁忌是需要参考男女双方的年龄来断定的。比如男女双方年龄的差别方面,就有许多禁忌存在。汉族一般说来,习尚男比女大,但也忌讳双方年龄相差太大。如果相差十岁以上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俗谚云,“年老不娶少妻”,“年老不要娶少妻,要娶少妻生闲气”。这可能是有似异辈之嫌,也好像是出于一种近乎禁忌乱伦的心理。在解放前,汉族一些地区还流行一种小女婿的习俗,时兴男孩十来岁时就与一个十七八岁的姑娘结婚。多是出于把媳妇当劳动力,早娶进门早使媳妇的思想,这是对妇女压迫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婚姻给妇女造成很大痛苦,现已禁绝。
在男女双方年龄相差不在时,汉族还有忌年龄相差
三、
六、九岁的说法。以为会犯刑、冲、克、害,于婚姻不利。对于女比男大,一般是忌讳的。尤其忌讳女比男大一岁。俗语云:“女大
一,不是妻。”也是单单忌女比男大一岁的。豫西一带俗称:“女大
一,黄金飞;女大两,黄金长。”意思即是女的比男的大一岁,结婚后要破财,但女的比男的大两岁,结婚后反而会发财,它忌讳的是女的比男的大得少,说是越大得多,越知道心疼男的,男的越享福。彝族忌“女大三”。以为女比男大三岁,结婚不吉利。汉族中还有忌男女双方同年生人的。尤其忌同年同月出生。河南有俗谚云:“同岁不同月,同月子宫缺。”意为同年同月出生的人结婚会影响下代子孙的繁衍。
结婚年龄的禁忌: 按行次结婚
在婚龄的禁忌方面,还有与兄弟姊妹的排行有关联的。例如傣族旧有男行
三、女行四不能结婚的禁忌。据傣族的传说,俗以为男行三女行四结婚,不能白头偕老,或者会家运不盛,终身无子;乌孜别克族、景颇族以及汉族等有按兄弟姊妹长幼次序结婚的习俗,如果违反了长幼次序,就犯忌讳了。乌孜别克族,按照传统习惯,男女青年结婚必须遵循先长后幼的原则。哥哥未婚,弟弟不能先娶,妹妹也不能先嫁;姐姐未嫁,弟弟也不娶妻,妹妹也不能嫁人;景颇族也是如此。如要先娶次女,则男方须给长女一头牛作越过行次的赔礼,次女也要送项链(有的价值相当二三头牛)给姐姐,表示不得已先嫁的歉意。兄弟之间娶亲也要顾及行次。若无特殊原因,弟弟绝不先于哥哥结婚。汉族也有此忌讳,但不甚严格。如果弟弟先于哥哥结婚了,或者妹妹先于姐姐嫁人了,总要向哥哥、姐姐表示歉意,或者总觉得做了件对不起哥哥、姐姐的事情。因为不管怎样这总是乱了长幼次序,况且又牵涉着男女婚姻的事,因而也好像与乱伦有了某种近似的关系,所以是有所禁忌的。
但是,婚嫁并不都是按行次进行的。古时候,汉族还有过“长女不得嫁”的习俗。据《汉书?地理志》载,齐襄公时,“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虽然最初是齐襄公为了与其胞妹私通才这么做的(可为其淫乱行为打掩护),但后来却也终于形成了一时代的婚嫁习俗。在这一习俗下,次女的婚嫁是不必再受姐姐的限制了,因为姐姐压根儿就不嫁了。
结婚年龄的禁忌:
以上所谈婚龄的禁忌,除了男女双方年龄不宜相差太大,婚嫁不宜过早、过迟,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而外,按行次结婚也有一定的道理,能说明年幼对年长的尊敬。至于那些偶数、奇数的忌讳,和男大
三、
六、九;女大
一,女大三的忌讳,以及男行
三、女行四的忌讳都是唯心的,无科学根据的。从现实的婚姻中也不难找出可以证明这些忌讳实属无稽之谈的例证。更有甚者,是在议婚双方的年庚、生辰八字上大作文章,以生辰八字加上五行说来敷衍出一套合婚的禁忌原则来。亦即相克——相贼害与否的道理,并以此来断定婚姻的吉凶。
现在,合八字一项已不时兴了,很少有人再信这一套了。但在旧时,这一套程序是很谨慎而严格的。汉族一般是通过媒人的联络,把男女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干支合写在一张红纸条上,俗称“庚帖”。庚贴忌用白纸,上边的字数要是偶数,忌单数。如为单数,可在男名下酌加“健”字,女名下酌加“瑞”字,以凑成双数。男女双方交换过庚帖之后,各自安置在自宅的神龛上,也有的将帖压在灶王爷的牌位前,然后对神明祖灵焚香卜吉。如果三支香烧得很整齐,就认为是吉祥的,如果三支香烧得参差不齐,就认为“有长短”,不吉祥,因而不敢进行婚事。还有的地区是把一碗清水供在神座旁边,如果三天之内没有飞蛾虫子掉进碗里便是吉祥的征兆,如果三天之内有飞蛾虫子掉进了碗里,则认为不吉祥,因而也不敢再谈婚事。总之,在收到庚贴的三日内,是听从祖灵神祇示意的时间。
除了上边两种问卜的形式之外,汉族、瑶族、畲族和其他一些民族还忌讳家中有碗盏打破,筷子折断,人畜疾病,争吵斗殴,遭遇强盗,火灾,狗嚎,闹鬼等等意外不幸事故发生。若有此类事情发生,都会归之于祖神对此婚姻的不满,因而要立即退还八字。此门婚事,也便自然告吹。如果三天之内,平安无事,便认为祖神认可,兆示吉祥,此门婚事便可继续进行下去。下一步,是将男女双方的八字交算命师来“合算”一下,看是否有相克之虞?如果没有相克的不吉,便可继续进行以下的婚仪;如果发现八字中有相克的地方,便要立即停止,就此打住。可见合八字,在旧婚俗中是占有相当关键的位置的。而“八字”是每个人并不由己的事情。一出生,八字就定了,谁也无法改变它,所谓“落土时,八字命。”所以,这种合八字的办法,完全是一种宿命论的推论,毫无科学道理。以往的好姻缘不知被它拆散了多少对,这种封建迷信的邪门歪道只能增加和强化人们“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的消极错觉,不能有丝毫的进步意义。
至于合八字的原则,也有许多。例如男的选妻,要注重女方八字的“夫星”、“子星”。如果夫星与子星明显,且无破损,就是好姻缘,娶之可以旺夫益子,夫荣子贵;如果夫星、子星暗淡无光,就犯忌讳。还有男女命八字皆中和者是好姻缘。如果一强一弱,则男命稍强女命稍弱者尚可,最忌讳的是女命很强,男命很弱或男命很强,女命很弱,那样一方会被另一方“克死”的。但是,究竟如何推算八字的命相,那就是算命先生的事了。虽然他们也有“庚辰冲甲戌,丙子冲庚午”等等一套“天克地冲”的推算方法,但毕竟是推算出来的,而非民间记忆中的事了。这种经过推算出来的吉凶祸福虽然对民间信仰有干预影响的作用,但是,很明显,它是不能算作纯粹的民间信仰的,正如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干预影响民间信仰但却不能视为就是民间信仰一样。另外,这种算命先生的推论还经常呈现出一种多变的、功利的、实用的文化形貌,是在民间信仰的基础上加入了“实用文人”或“实用智人”的创造,成为一种谋生的“说术”,其中包含有固定的推导方式,也掺杂有谶语、民间哲理、民间信仰以及个人的经验等等成分。因为它已超出了民间信仰的范畴,所以这里也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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