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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户口强迁问题始终是离婚案件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离婚案件中,户口强迁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房屋所有权判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拒绝将户口迁出的问题。案例:朱男与贺女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归贺女,但判决生效后,朱男拒绝将户口迁出。由于朱男拒绝迁出户口,会给贺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主要会影响房屋的出售,使贺女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带来瑕疵。如果贺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朱男迁出户口,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并且会告之户口强迁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但如果贺女去公安机关要求强迁,往往又遭到公安机关拒绝,因为根据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因离婚产生的户口迁出不属于公安机关强制迁户的范围,公安机关强迁没有法律依据。解决方法:实践中,解决这种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是权利义务的相互牵制。比如,法院判决房屋归贺女,朱男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法院一般会同时判令贺女向朱男支付房屋补偿对价比如说80万。如果朱男没有将户口迁出,贺女可以采取拒不履行支付所有对价款的义务来牵制朱男。比如,只给朱男50万元,待其迁出后再给付其余30万元。当然,这样的做法也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贺女给朱男80万元是义务,不能以朱男不迁出户口为由拒不给付。但由于目前社会体制没有给予贺女对付朱男拒迁户口的救济途径,所以,贺女的做法虽然是下策,但也是无奈之举。
二、子女户口强迁的问题比如说,朱男与贺女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归贺女所有。但在离婚前,孩子的户口一直跟着朱男。现贺女要求将孩子的户口从朱男名下迁至自己名下。对于这样的情况,一般户口管理机关需要朱男贺女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但如果朱男拒不配合办理,贺女可以持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办理迁至事宜,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予以配合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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