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是什么关系

当自己,做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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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夫妻双方有平等权、选择权、处分权。对于夫妻离婚,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方不得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提讼,而不规定离婚前配偶是否有过错。即使有过错的,另一方也无权请求夫妻双方按照协议和法定方式离婚。因为《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或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来达到婚姻关系解除并使家庭破裂或子女抚养问题得以解决。因此不论父母一方做出了何种补偿和放弃自己权利的决定或者另一对子女是否已具备法律上所要求的条件都是不合法、不正确和不公平的,都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互相尊重人格尊严;维护平等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合法权益。


1.夫妻双方在婚前均已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婚后又因为一些客观因素发生矛盾,导致分居或离婚的。

这类情形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在婚前双方均已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因此结婚后如果因一些客观因素发生矛盾而导致分居或离婚,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比比皆是,在家庭中尤为普遍。由于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以及家庭成员间人际关系,使很多婚前对婚姻没有把握且准备不充分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甚至离婚的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因此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应当理性对待,如果确实无法维系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就应通过沟通协商来解决问题。而如果协商不成应由判决调解离婚。这类情形也属于婚姻案件中最常见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婚姻案件之一。


2.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损害女方利益的行为,另一方要求离婚或不愿离婚的。

这一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利益问题,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对严重损害女性利益的行为的认定,一般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这是对女性的一种特殊保护,也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很难做到的。同时对“特别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果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损害女方利益的行为,另一方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或不愿离婚,不予受理;如果双方确实已无和好可能,则应依法准予该解除婚姻关系。这种“特别保护”应当贯彻“无过错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3.夫妻双方均没有感情破裂,协商不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要接受婚姻家庭法律的约束,对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婚姻关系的维持都有法定义务。因此当发生夫妻感情破裂这样一种情况时,夫妻双方都要接受婚姻法律制度的约束和制约,使自己能够合法地要求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不用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因此这种离婚权利本身就具有相对不可侵犯的性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自愿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双方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下缔结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这段幸福婚姻以自愿为基础,所以当事人如有任何理由要解除这段婚姻关系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予以任何形式的抗辩都不会得到法律和社会上普遍认可,故这为维护婚姻关系的有效解除创造了条件。夫妻双方一旦提出离婚,应立即协议一致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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