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 遗产继承

提问人:快乐人生。     发布日期:2024-03-09 21:00:02     浏览: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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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事实婚姻(指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具备婚姻实质关系的情况)在继承遗产方面通常没有法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律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而事实婚姻伴侣并未被法律列为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夫妻关系经过正式的婚姻登记,才能被视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事实婚姻伴侣在没有签订婚姻登记的情况下,通常无法继承其伴侣的遗产。然而,根据中国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事实婚姻伴侣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例如,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可能存在规定允许事实婚姻伴侣享有一定权益的情况。此外,如果事实婚姻伴侣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故人形成了家庭关系,并且在经济、生活上有实质支持关系,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给予一定的继承权利。综上所述,事实婚姻伴侣一般来说不能直接继承遗产。如果事实婚姻伴侣希望获得继承权利,建议在生活中婚姻关系的凭证并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以确保在法律上获得相应的权益保护。

事实婚姻能否继承遗产

根据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事实婚姻下的配偶可以继承遗产。事实婚姻是指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关系,即未经过婚姻登记但在事实上居住、共同生活的两人关系。根据《继承法》,事实婚姻下的配偶享有与法定婚姻一样的继承权利,包括继承遗产的份额及其法定继承的顺序。事实婚姻下的配偶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或一部分遗产,具体份额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而定。然而,为了继承遗产,事实婚姻下的配偶需要提供合适的证据来证明两人确实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共同生活的时间、共同财产的情况、亲朋好友的证词等等。法院会根据提供的证据来判断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以确定配偶是否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婚姻下的配偶继承遗产的权利仅限于夫妻关系,不包括非婚生子女或其他亲属关系的继承权利。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没有事实婚姻关系,那么继承权益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符合要求的法定继承人。总结来说,根据中国法律,事实婚姻下的配偶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继承遗产,但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

事实婚姻能否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事实婚姻遗产继承顺序

首先我国现在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如果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则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彼此之间不具有相互解除异常的权利,因此不存在遗产怎么继承的问题。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则一方死亡的遗产按照这一方留下的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则按照下列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事实婚姻如何继承遗产

法律分析:首先我国现在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如果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则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彼此之间不具有相互解除异常的权利,因此不存在遗产怎么继承的问题。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则一方死亡的遗产按照这一方留下的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则按照下列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事实婚姻如何继承遗产

法律分析:可以继承。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满足下面四个条件成立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上述成立事实婚姻的四个条件包括:(一)对外用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目的是为了互为夫妻,并且共同生活让身边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二)符合有效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1、夫妻双方是异性男女;2、夫妻双方都自愿和对方结婚;3、男方需要达到22岁,女方需要达到20岁;4、夫妻双方均不得重婚;5、双方不得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6、夫妻双方不能有不能结婚的疾病;(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四)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阿哥     发表于 2024-03-09 21:20:26

事实婚姻一方能继承遗产。如果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遗产继承怎么走法律程序

遗产继承的法律程序如下:

1、如果是继承房产,首先要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需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等相关资料;

2、如果是存款继承,首先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然后到储蓄机构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吕清龙灬     发表于 2024-03-09 21:20:27

符合法律规定的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一、婚姻中房产继承需要的条件:


1、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3、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二、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如果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间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事实婚姻必须要满足婚姻的构成要件: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不属于重婚、不是近亲结婚、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如果未形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生存一方就没有权利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

Yuki     发表于 2024-03-09 21:20:41

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包括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里的配偶是只经过结婚登记的配偶,而不是仅仅是同居关系的配偶。严格意义上,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并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非法同居,没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没有继承权的。在法定继承中,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其中的配偶,需要与被继承人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否则仅能通过遗嘱继承和遗赠获取遗产。但事实婚姻中的非婚生子女是属于上述内容中的子女,是可以法定继承的。


1.首先我国现在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如果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则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彼此之间不具有相互解除异常的权利,因此不存在遗产怎么继承的问题。


2.如果在此之后,则按照遗产继承人顺序继承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清风叙来     发表于 2024-03-09 21:20:45

你们是哪一年共同生活的?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一起共同生活,当时符合领证条件没领证的:有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户口本上登记为夫妻的,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1992年4月1日之后,一起生活但没有领结婚证的: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是同居。

如果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不属于可以认定事实婚姻的,没有结婚证,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八月柒秋叶初凉-ぐ     发表于 2024-03-09 21:20:46

没领证没有法律保护的

X     发表于 2024-03-09 21:20:46


1、当事人没有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如果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注明由当事人继承的,除外);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子女;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过结婚证的,才是对方的配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夜光杯     发表于 2024-03-09 21:20:46

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2)男女双方应是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如果形不成事实婚姻,生存的一方就没有权利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但如果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根据此条取得适当遗产。

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认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对于遗产的继承处理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遗产分配情况而定,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遗产的处理可以按照遗嘱来进行,没有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可以获得法定继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辞 旧     发表于 2024-03-09 21:22:19

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是民法典加以认定的。

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实施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成为合法结婚的必经程序。不再认定事实婚姻。

既然可以被法律认可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方死亡之后,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

water     发表于 2024-03-09 21:22:20

您好:

因为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只要是在之前的事实婚姻,都受法律保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因此只要在1985年之后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现在领取了结婚证,在继承遗产之后都视为法律承认的婚姻。享有同样权利。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郭俊华     发表于 2024-03-09 21:22:20

法律分析:可以继承。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大虎     发表于 2024-03-09 21:22:24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消失的记忆     发表于 2024-03-09 21:22:24


1、现在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因为其不是被继承人的配偶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除非被继承人立遗嘱要求其继承自己的遗产;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那么配偶就以 第一顺位继承人 的身份继承 被继承人的遗产 。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灰灰羊     发表于 2024-03-09 21:22:24

首先我国现在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如果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则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彼此之间不具有相互解除异常的权利,因此不存在遗产怎么继承的问题。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则一方死亡的遗产按照这一方留下的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则按照下列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玫瑰银     发表于 2024-03-09 21:22:25

法律分析:首先我国现在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如果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则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彼此之间不具有相互解除异常的权利,因此不存在遗产怎么继承的问题。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则一方死亡的遗产按照这一方留下的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则按照下列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黄清协     发表于 2024-03-09 21:22:25


1: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此种情形下,未办理结婚登记,亦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有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遗产继承权人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办理结婚证的情形下,双方不具备夫妻支架你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无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遗产继承权人。


2: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其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上述原则予以处理。


3:如果继母与父亲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原则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姻的效力自符合婚姻法实质婚姻构成要件时开始计算。继母与父亲补办结婚证,或双方同居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在父亲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由父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父亲的父母(如果尚在世),父亲的配偶(合法配偶此种情形下系继母),父亲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分割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大愚     发表于 2024-03-09 21:22:36

法律主观:

对于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对于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产继承包括以下方式:,(一)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继承给指定的继承人。,(二)遗赠: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三)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四)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份额均等原则。,按《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二)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四)适当照顾的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A9     发表于 2024-03-09 21: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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