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
您好,像您所说的这个事实很明白,您朋友前一次的婚姻就是常说的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如下: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新的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于您朋友是94年以前“结婚”的,构成事实婚姻,所以您的朋友可以先请求法院解除她的事实婚姻然后再结婚,如果没有解除既离婚,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想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可参照离婚的内容向法院起诉,如没有感情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男方有暴力倾向(要有相应的证据)等等,希望对您有点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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