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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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且婚姻被认定无效之时起,该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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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禁止结婚的近亲、未到适龄年龄的。

重婚是指之前的婚未解除,又与其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自身有一些重大疾病或以上因素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在登记后也可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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