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光明
法律分析:一、本案并非分家析产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三、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开来
四、涉案房屋源自赠与个人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五、被告个人所有的拆迁款大于购房所需方价款
六、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按份共有没有权利基础
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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