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哪些

炫彩虹冰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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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 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 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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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 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 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 其他证据。

浅爱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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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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