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
1. 乙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儿为甲乙双方的孩子。
2. 甲的遗产: 2000年继承所得4套房子一半的产权。500美元(如果还没花),2
1.5万财产,和5000负债
3. 丁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发生法定继承只能分得共同3万财产中的一半。因为在1994年之后就不会承认事实婚姻。
4. 遗嘱是否有效就要看女儿是否成年,以及乙是否有自主生活能力,如果女儿未成年且乙没有自主生活能力,需要先安排好他们的生活才能由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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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所欠债务属于家庭债务,因其债务主要是用于家庭支出以及给孩子看病。
2.甲遗产有:个人财产20万,共同财产中的
1.5万
3.丁不可以,甲与丁以夫妻名义生活,已触犯重婚罪,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4.无效,应当先偿还家庭债务,再给其子留下必要的生活抚养费用,其妻的赡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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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
第一个:乙所欠的1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第二个:甲的 遗产:
接受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继承的4间房屋,甲的个人财产20万元,甲与丁共有的3万元的一半即
1.5万元。这些都属于甲和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甲死亡后,都分出一半属于乙,另外一半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丁不可以继承甲的财产,因为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甲的配偶只有一个——乙。
第三个:甲如果生前立有这样的遗嘱,我想应该是部分有效的
因为:《继承法》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甲没有给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留有必要的份额,这一部分无效。
希望能帮到你。
念雨悠暮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抚养和照顾孩子而借的债务
2.甲的遗产包括继承父母遗产得到的4间房屋、与丁共有财产3万元中属于他的份额和20万元个人财产
3.丁不能继承甲的遗产,因为丁和甲属于非法同居,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只能获得与甲共有财产中的个人份额。
4.遗嘱无效,因为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
芦子
一万元债务是有甲乙一起承担的抚养费用。甲的遗产有二十万先金,四间房屋,三万块钱的一部分。可以继承财产,但不是全部,还有就是甲的女儿的,其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只能继承一少部分。甲非法同居,如果没有子女则任何继承权。遗嘱不会生效。
余书会
(1)乙所欠1万元债务属于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乙借钱是因为她合女儿生活、抚养女儿的需要,属于因家庭生活二欠债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首先遗产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方面。积极遗产有a.500美元,因为一般的赠与属于实践性合同,乙结婚前她姑姑说送她1000美元,但并没有实际支付,合同不成立。在乙婚后,她姑姑送她1000美元的时候,没有说明是给乙一个人的,所以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b.甲从其父母处继承的4间房屋中的2间(当然,实务中还要考虑每一间的具体价值)。因为甲继承遗产是在婚后,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甲的遗产,另一半属于乙的财产;c.甲与丁共有的3万元财产中的
1.5万元,甲丁虽然没有结婚,但原则上均分,甲分的
1.5万,应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d.甲在海南的20万个人财产中的一半10万元,因为甲丁不具有婚姻关系,所以,该20万与丁无关,其他理由同上。
(3)不可以,因为丁不属于甲的法定继承人。
(4)如果甲乙的女儿尚未成年,则甲的遗嘱无效,因其损害了未成年的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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