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
一、离婚补充协议双方签字有效吗
1、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具体要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判定。分别是:
(1)如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双方婚姻状况的约定,即双方虽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但事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是约定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假离婚”,则该补充协议无效;
(2)如果离婚补充协议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有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离婚和好协议有什么效力
好协议的内容应限定在夫妻双方就修复夫妻感情而达成的协议。从民事诉讼诉的分类分析,离婚之诉属变更之诉,只有在离婚时才涉及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故调解和好系维持双方业已存在的夫妻关系。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和好协议的效力有以下方面:
1、维持婚姻效力。离婚诉讼系变更之诉,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好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即产生维持双主业已存在的夫妻关系的效力。故和好协议的效力相当于原告撤回起诉;
2、终结诉讼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过成和好协议后,即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受理人法院可以调解和好作为结案方式结案;
3、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对原告在调解和好的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法条的规定,系对原告在达成和好协议后的一定期间内诉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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